府谷检察:浅谈公益诉讼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探索和
近年来,笔者所在的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下称府谷县院)办理了两起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刑事案件,并就这两案分别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这也是2018年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府谷县院首次对仅有的两件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两案判决均支持了检察机关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共收回被盗掘点的修复金3.3万元。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思考和探索。
一、府谷县古生物化石分布状况及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古生物化石,指人类史前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生物遗体和活动遗迹,包括植物、无脊椎动物、脊椎动物等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古生物化石作为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资源,对于研究地球生物的起源和进化,物种的灭绝与变异,气候与地理的变迁等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是此类研究的珍贵实物证据。府谷县近年来陆续发现种类繁多、数量惊人的古生物群化石,经过文物考古部门与科研单位进一步全面普查,在府谷县二十三个乡镇中,已发现十五个乡镇有丰富的古生物群化石蕴藏。据考证,老高川镇发现的三趾马动物群化石遗址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三趾马动物群化石发现地。据专家调查,府谷县境内存在上、中、下三个化石层,其中,上层有嵌齿象科、平齿三趾马、河南兽、布氏始柱鹿等四十多个属种,中下层有巨鬣狗、剑齿虎、三趾马、翁氏鼬鬣狗、拉氏中华板齿犀、萨摩兽等五目二十多个属种。这些古生物化石群距今在1200万――200万年不等。目前,府谷县已成立古生物化石博物馆,馆内有古长颈鹿化石、三趾马化石等古生物化石和标本展品。
古生物化石,被府谷县当地人称为“土龙骨”,在上世纪80年代初曾被当做药材看待,挖掘“土龙骨”并出售在当地由来已久。虽然在县文物保护部门与其他科学院的努力下,成立了古生物化石博物馆,但对本地区古生物化石的保护力度还远远不够,针对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制度尚未有效建立,对古生物化石分布密集的区域未建立专门保护区,也因此让盗掘古生物化石的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二、检察公益诉讼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探索
(一)检察机关对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探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限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领域。结合方中技等十二人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一案,笔者认为本案存在两大特征,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首先,每个地区的古生物化石在形成过程中,由于一系列因素的影响,其分布范围、分布密度、埋藏深浅程度均不一致。本案被告人在盗掘过程中,一来没有经过精密的探测,无法确定盗掘的精准位置,二来没有专业的发掘技术和仪器,而是直接使用铁锹、电镐、电锤等简单工具在其认为可能存在古生物化石的地区打洞挖掘,这就导致他们的盗掘范围广,盗掘方式简单粗放,很容易造成当地的植被和地质环境遭受破坏,加剧当地的水土流失现象,事实已然造成了当地的生态环境破坏。其次,本案被告人盗掘的为古生物化石中的古脊椎动物化石,主要有奇蹄类犀科、偶蹄类牛科、食肉类猫科、三趾马等牙齿、肢骨、下颌骨等物,其时代为新近纪晚中新世(11百万年至5百万年间),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这些古脊椎动物化石不仅对研究地球生物演变、地质演变乃至气候演变具有重大意义,也具有极高的美学欣赏价值和收藏价值,在一定意义上是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应当认定为广义的“资源”。
综合上述两点,笔者认为,本案被告在盗掘古生物化石过程中不仅破坏了当时的生态环境,还破坏了当地的古生物化石资源,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符合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可以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目前,这一观点也被法院判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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